详细内容

5 设备与物资

设备与物资

 江苏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5 设备与物资

5.1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1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5.2 物资采购与管理规则

一、采购

1、低值耐用品(单价低于500元)、试剂、玻璃仪器等实验用物资

实验室主任于每年三月份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将低值耐用品、试剂、玻璃仪器等购置计划交学院主管院长,主管院长根据当年下达的实验室维持经费额分配各实验室维持经费后,由各实验室负责具体采购。

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教学进度具体制定实验室低值耐用品、试剂、玻璃仪器等购置执行计划,签发采购单,交实验室管理员购置。实验室管理员凭实验室主任签发的采购单,根据质量好、价格低、服务态度好的原则购买价格便宜、质量上乘的物资,在购物中如遇弄不清的问题应及时核实后再买。人人有义务向实验室推荐质量好、价格低和服务态度好的供应商。

2、教学设备

实验室主任会同系主任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按轻重缓急将设备申购计划排序后交学院主管院长,主管院长根据当年下达的教学设备经费额,将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进行综合排序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交上级部门备案。

验室主任根据审批后的实验室设备采购计划,组织相关教师和实验室人员进行设备论证并填写设备请购单交设备处统一采购(尽可能提供准确的设备名称、型号、厂家、价格等信息),对于单价万元以上的设备须指定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参与论证,对于单价十万元以上的设备需组织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对于单价在510万元之间的设备购置,需经设备处主管处长、学院主管院长和论证人会签后方可购买,对于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批量采购设备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由设备处组织招标。

设备采购原则上由设备处和学校招标办统一进行。如确因实验教学临时急需添置设备时,须由实验室主任填写仪器设备请购单,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征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凡未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购置的设备,实验室管理员有权拒绝验收。

二、验收

1、设备处将设备购置到位时,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对照设备购置计划,按学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时注意检查:A设备完好、B附件齐全、C说明书及技术档案存档。

2、实验室购置的低值耐用品、试剂、玻璃仪器等实验用物资须经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员对照验收单栏目,按发票将品名、数量、规格、金额等一一填写清楚,登记入帐后方可报销。

3、由校院事业费支出的设备和物资必须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实验室管理员登帐后,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4、由科研费购置的设备(单价大于及等于500元),需经设备管理员登记入帐、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科研经费购置的其他物资原则上由各课题组自己保管,但科研经费购置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资也应交由实验室管理员统一保管。

三、存放

1、实验室管理员将各类物资按规格、类型、性质、分类合理存放(剧毒品必须放入保险柜内),新购的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制作卡片。

2、实验室管理员应注意做好仪器的清灰、防霉、防潮等保养工作。对于借与还的仪器尤其要注意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3、经常核对实验室的库存物资,使物、卡、帐一一对应。

四、发放

1、试剂、玻璃仪器等低值易耗品的领用:领料人填写领料单,实验室管理员按领料单发货,并负责经费核算。教师科研、毕业设计等所发生的费用需从指导教师的指导经费或科研经费中扣回。

2、仪器设备的领用:各种仪器设备(含低值耐用品)的领用需到实验室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退还。说明书原件由实验室管理员保管。

五、帐务处理

1、各实验室原则上要求实现器材帐务的计算机管理,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分别建帐。

2、各实验室每学期保留一份核对后的本学期入库、出库明细帐存档。

3、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按学校统一规定办理。

5.3 一般设备仪器申购及大型设备选购、论证、招标程序

江苏科技大学材料学院

一般设备仪器申购及大型设备选购、论证、招标程序

一、通用申购程序

1.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2.责任人牵头,认真做好设备购买必要性的调研论证工作,明确使用目的和主要使用单位和服务对象。

3.开展调研,详细了解设备、厂商、性能价格、售后服务、安装调试及配套条件和场地要求。

3.办理申购手续:

1)填写"江苏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审核表"5万元以上设备);

2)填写“材料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请购单”(所有设备仪器);

3)填写 “江苏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请购单”,

4)提交以上表格和单据,并完成相关签字手续。

4.联系国资处,确认购买方式和执行程序。

5.完成论证、(招标)购买、安装调试。

6.与实验室主任联系确认设备管理员,采购人与管理员交接相关设备、附件、文件资料等,形成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并上墙展示。

7.完成验收程序,同时提交“材料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请购单”学院存档。

报销相关票据。

8.大型设备仪器还需履行如下程序。

二、大型设备申购程序

5万元以上单件/套设备需先填报“江苏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审核表”和“材料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请购单”,提交设备请购单,然后组织项目评审。细则如下:

15-20万元单件/套设备:

学科组内组织评审,由三名专家签署意见及签名。

220-40万元单件/套设备:

学院组织5名以上校内(副)高职专家评审,单独提交论证报告,学院提交专家组评审意见及签名。

340万元以上单件/套设备:

校国资处组织上校内(外)正高职专家评审,单独提交论证报告,国资处组织完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及签名。

4.国资处、招标办组织招标。









5.4 实验教学用物品和仪器设备采购及维修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实验教学用消耗品、低值易耗品及仪器设备等采购和维修的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实验教学经费和设备费,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本科和研究生实践性环节、教师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有关实验教学用品、设备仪器的采购(维修)要求、申报和核实程序等要求。希望全体教师自觉地按本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程序办理实验物品和设备等的请购(报修)和报销手续。

本制度自200710月起实行,要求先申报,后执行,各实验室主任要认真加以传达,并切实落实运行。

一、采购(维修)要求

1.购买实验消耗品或低值易耗品,应本着产品质量优、价格低、信誉好的原则选定供应商,若是经常使用、常年需要供货的物品,可通过比较和竞争,与供应商达成常年供货协议,建立供需渠道,以便提供品质优质、价格优惠的产品;

2.教学实验用设备仪器在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优惠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的现场调研或各种途径的咨询,形成并提供调研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设备需求的教学(科研)背景,设备仪器的详细性能和使用特点,并认真考虑设备仪器生产商或供销商的售后服务质量情况,并在购买合同的材料上事先达成有关协定或要求,以利今后据理交涉,从而更好地对设备仪器等进行维护、使用和管理。

3.购买或维修前要填好有关表格(附件123),并按如下程序落实办理。

二、申购手续

1.实验消耗品及实验设备仪器购买经办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按表格要求明确说明请购理由及用途。此外,还需逐项填写清楚请购类别、购买物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技术要求、数量、预算金额、经费来源等;实验教学设备仪器原则上要符合学院上报的当年设备计划。

2.维修申请表需写清楚维修原因、维修方案、费用预算等。

3.各类请购单、维修申请表须先经各实验室主任批准,然后到分管院长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或维修,申请表由实验秘书暂存保管。

4.采购或维修完成,按照发票将品名、数量、规格、金额等一一核对,在各实验室主任处入账、签字,建立药品和低值耐用品帐目。之后由实验教学秘书与经办人一起核实并填写申请表的完成情况栏,并经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5.最后,申请表由实验秘书归档保管,并建账统计,定期整理汇总各类、各实验室的教学运行费用执行情况,上报分管院长,每学期形成报告并存档。

附件1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请购表.docx

附件2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耗材请购表.docx

附件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申请表.docx









5.5
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93)华船院设字第251号】

一、为了加强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减少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二、根据便于管理,合理调配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以及我院的具体情况,由设备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元件仓库负责全院的低值品、易耗品供应(材料、玻璃器皿、工量具除外)。设备处建立全院的低值品总帐,在学院批准的正式建制部门建立分帐。

三、低值品系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台价值5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工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教学模型等。易耗品系指一般用具,玻璃器皿和独立使用的元件、接插件、配件等。

四、设备处元件库对常用的低值品易耗品应核定适当的库存定额。凡已有库存的物品,不再另购。使用部门如需要库存以外的物品或大批量领用库存物品,应事先填写低值品易耗品请购单。由设备处安排采购供应,一般市内采购供货为一星期(有效工作日,下同)、附近县市二星期,上海市一个月.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五、凡使用部门对领用的低值品易耗品有特殊要求,而设备处又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的要求时,经使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办理自购手续。设备处订购的低值品易耗品由设备处负责签约、提运、结算、发货、质量问题处理等事项;凡由部门自购的低值品易耗品除规定的需经设备处签证外(如果需要时),上述事项均由派人单位负责。所有购买低值品易耗品的请款和报销均由经办人员办理(学生不得替代).自购物品到货后,经办人、验收入和部门领导必须在购货发票上签字,并由经办人持实物和发票到元件仓库办理人库和领用手续,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六、低值品领用办法。先由经领人填写有效领料单(一式二份)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领用.经办人还需在领用时携带本部门的低值品登记帐册,交元件仓库管理员登录实际领用数量、规格。

对于领用耐用期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的民用性低值品,包括各类电风扇、电热器、照相机、放大机、收录机(含单放、单收)、万用表、吸尘器、打腊机、空气调节器、压力容器、计算器等,在领用之前,还必须办理与购置固定资产相同的请购审批手续.

易耗品的领用手续与低值品领用的手续基本相同,但不需要登录部门低值品帐册。

七、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

设备处按学院正式建制部门建立低值品有效帐册(即经设备处签章的帐册),使用部门领用低值品时必须携带该帐册并如实登录,保证总帐与各分户帐一致,以备日后抽查或全面核对。

低值品易耗品使用面广、与工作关系密切,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同志兼任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员,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借还都有登记.

物品领用人必须保证领用物品的完好.若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必须及时办理报失()手续,并酌情赔偿物品原值的10%~70%.属正常报损的也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需要报废或报失、报损处理的物品,应由管理员填写报废(报失、报损)(一式三份),经系()级部门领导审批后,送设备处审核。核准后,由设备处回收报废的实物,若不能提供报、废实物,一律作丢失处理.

领用人员调动工作时,应交还借用的物品,不能及时交还的按丢失处理.

八、对于个人使用的计算器按《镇江船舶学院关于领用计算器的暂行规定》(镇船院设字(93)44)执行.

九、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部。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十一、本办法由设备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5.6 江苏科技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行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系统,是补充和完善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条件的重要途径,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广大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具有节约经费、实用性强、利于维修等特点,对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勤俭办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指由我校教职工自行设计和研制,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及辅助实验教学或管理的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自制设备。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场上无现成产品出售,或市场上有售的同类产品在功能、技术上不能满足要求,必须自行研制、开发的;

2.国内外市场上有同类功能的产品供应,但自行研制,费用低于市场价1/3以上,且质量、性能优于同类产品的;

3.对现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系统,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重大改造、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的。

第三条  自制设备的管理归口国有资产处。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自制设备立项审批工作。国有资产处根据实验室建设需要,每年定期征集并发布自制设备项目选题指南,组织各学院申报,经学校集中评审,确定自制设备项目。

第五条  凡申请自制设备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对自制设备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审核后,报国有资产处。自制设备项目研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研制总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组织专家对自制设备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并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经学校审批立项的自制设备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国有资产处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遵守,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如合同中途确需更改,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审批。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主持研发工作,由学院指派新项目负责人,报国有资产处批准,并履行合同变更手续。

第八条  科技处对学校审批立项的自制设备项目,作为学校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国有资产处签发开工通知单,通知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自制设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组内部分工、管理,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控制项目进度及质量,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学院应加强对自制设备项目的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在研制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材料、低值耐用品及外加工零配件等的采购工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项目因故需终止或撤消时,应报国有资产处批准。国有资产处对剩余的经费及器材进行清理、回收和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项目经费由项目实施经费和项目预留经费两部分组成。项目实施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控制使用,项目预留经费由国有资产处控制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经费可以列支的费用有:材料费、外协加工费、试验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调研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预留经费使用范围:

评审费:用于项目验收的评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劳务费:用于支付研制人员的工作酬金,含设计费、加班费、特支费等。硬件类项目不超过扣除单台整机外购、外协费用后余额的15%;软件类项目在立项前商定。劳务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核发。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自制设备项目开工通知单核发经费使用本,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中所列预算细目控制使用。在经费列支时,须先经国有资产处备案审核后,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并在经费使用本上详细记载列支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各类经费的列支,遵循学校有关财务规定。项目完成时应上交经费本,以便核算验收。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  自制设备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3~6月后,项目组及时填写《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表》,报国有资产处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供与实物相符的全部资料(设计图纸资料、使用维修说明书、工艺试验资料等)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有:

1.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合同中审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2.操作人员落实情况;

3.经费使用情况;

4.相关资料、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等;

5.发挥该仪器设备或系统使用效益的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配合国有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时质量不稳定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国有资产处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经验收仍不合格的,不能转为固定资产。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自制设备项目全部按合同要求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可作为成果记入研制人员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的一项依据。达到一定水平的项目,可申报学校“实验技术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通过的自制设备项目,参照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标准,以项目扣除单台整机外购、外协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科研业绩分,该业绩分对应酬金含于劳务费中。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成果申报、科技奖项申报及推广等工作。达到一定水平的自制设备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申报项目鉴定或申报专利。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控制使用的经费若有节余,按节余金额的20%奖励给项目组,其余经费返还学校教学设备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按期验收并通过,学校给项目组一次性核发全部劳务费;整改后验收通过,核发80%劳务费;验收不通过,

核发劳务费。

第二十七条  凡属以下情况,国有资产处将收回经费使用本,冻结经费的使用:

1.凡因失职,使项目半途而废,造成损失的;

2.虽完工但质量低劣,技术错误,经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

3.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自制实验设备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将经费挪作他用或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

发生以上情况,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作书面检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标准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50%,学校从其工资或奖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还将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并核减该项目所在学院年度设备费使用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自制实验设备管理细则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有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