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赔偿
江苏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江科大校设〔2006〕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重视对“公民两用仪器设备”(如家用电器、照相器材、通信器材、计算机及其外设等)的管理,规范借用手续,限期归还,防止丢失。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各部门在考虑赔偿处理时,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种类、使用年限、当事人一贯表现、认识态度及损失大小和造成影响的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五条 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或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设备,减少损失的,以及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资产行为作坚决斗争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个人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3.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4.将仪器设备私自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由于管理失职造成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3.因盗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需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据勘验证明);
4.由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的;
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按照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条 由于部门没有配备设备管理员,或因岗位变动没有督促履行交接手续等管理松懈情况造成设备丢失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间相互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须检查设备、器材完好状况;如有损坏、丢失的,由实际使用部门或使用人负责赔偿。校外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部门领导审批,并到设备与实验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借出仪器设备应按时催还,造成损坏、丢失的,一律由借出部门负责赔偿。
第三章 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迅速建立事故处理小组,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江苏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见附件),及时到设备与实验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丢失设备应积极查找,在半年内查无结果的,办理报失手续。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及其它重要设备的,应保护现场,由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严格的审查、鉴定,并专案处理。
第十三条 设备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赔偿费用的计算和处理意见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生效。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人的部门处理意见,赔偿费一律由设备所在部门支付。
第十四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视具体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含配件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公民两用仪器设备”的丢失,严格按原值或市价赔偿,并追究使用人员的责任;其他类仪器设备丢失,由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核定,按实际折旧价计算(电子设备及软件:6年;机电设备:20年;仪器仪表及其他类:10年);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按折旧年限最后一年的折旧价计算。
第十五条 赔偿费交学校财务处专用帐户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部门赔偿费由部门发展基金一次性支付。个人赔偿费由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当事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偿还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催缴,对经一再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不缴者,可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设备与实验管理处负责事故的存档备案,并依据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部门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变更或注销设备物帐。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员应经常检查设备状况,发现设备损坏、丢失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如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即追究设备管理员、使用人及部门领导责任,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1、原则上按学校的相关政策(江科大校设〔2006〕97号)进行。
2、对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因仪器寿命或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损坏,只要出具书面说明,领导核准,不需经济赔偿。
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的仪器损坏,视具体情况赔偿成本费或修理费。
4、对于工作生活两用物资,非正常损坏,全额赔偿。
5、借用的工具遗失或非正常损坏,按年限折旧进行赔偿。
学生在实验中要提高实验技能,尽可能减少仪器的损坏。如在实验过程中损 坏仪器,需赔偿。
一、具体赔偿方法如下:
1、原则上按学校的相关政策(江科大校设〔2006〕97号)进行。
2、普通玻璃仪器赔原价的50%。
3、工具(打孔器、剪刀、锉刀、坩锅钳、镊子等金属工具)按原价赔偿。
4、实验中,如电炉、电热套、搅拌机、调压器等损坏,请及时与实验室管理员联系修理,学生不作赔偿;铁丝网、石棉网以旧换新,学生也不作赔偿,但若人为破坏,照原价赔偿。
二、仪器损坏后操作程序如下:
1、学生损坏玻璃仪器后,请及时与实验室管理员联系,登记仪器损坏情况(日期、班级、姓名、仪器名称、规格、数量),办理赔偿手续后补领仪器,所领玻璃仪器一律不退。
2、实验中,如电炉、电热套、搅拌机、调压器等损坏,请及时与实验室管理员联系修理,学生不作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