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大校设〔2006〕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校教职工教书育人,从事科研和科技开发的基地,是广大学生获取知识、锻炼能力和提升素质的重要场所,加强实验室环境建设无论是对广大教职工还是学生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学校树立自身形象和发展的需要。针对我校目前实验室环境现状,现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环境建设的意义
第二条 实验室作为育人的重要场所,对学生成长、成才、成人的影响很大,规范、有序、干净、整洁、充满现代气息的实验室环境能使学生身心愉快,增强自豪感、自信心和学习兴趣,有利于培养学生严谨求学、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第三条 安静舒适的实验室环境有利于广大教学科研和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和学习,也是保护他们身心健康、稳定实验室队伍的需要。
第四条 科学、规范的实验室环境,是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保护国家财产、稳定学校教学、科研秩序的需要。
第五条 良好的实验室环境作为学校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有利于树立学校形象、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章 实验室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六条 统一规划,局部服从全局。实验室环境建设以布局为基础,在规划实验室建设方案时,首先应对实验室用房进行统一规划,要彻底根除独善其身、万事不求人的意识和喜欢靠墙、靠边、靠角的心态,坚决反对不顾整体利益,专营小气候、小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以人为本,注重人文环境建设。 设计营造实验室环境,在兼顾人性化需要的同时注重考虑工作和群体活动的需要,既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也要有利于营造宽松、民主的学术氛围。实验室环境建设应注意增强文化气息,采取多种方式丰富实验室的人文环境,做到整洁、明亮、有序、庄重、通畅、宜人,使实验室环境既表现人,又激励人。
第八条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实验室环境布置,要从实验室的特点、实际需要和学校的财力情况出发,反对不必要的奢华浪费。
第四章 实验室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是实验室环境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全校实验室环境的总体规划,按照相对集中、以学院划块的原则,明确各院实验室用房总量及空间地理位置,分配实验室基本环境建设费用,负责环境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条 学院和实验室负责实验室用房分配、具体布局、审查室内环境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实验室环境的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学院承担实验室环境建设基本项目(必要项目)的相应费用,基本项目包括门窗、墙面、地面桌、椅、凳、柜、架、橱和水电、环保、安全等设施的修缮。
第五章 实验室内部用房功能与布局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一般需设4类用房:实验操作室(研究室,下同)、值班室(准备间,下同)、仪器仓库(维修间,下同)、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下同),后三类统称为实验辅助用房。实验操作室是实验教学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专用场所,是实验室的核心;值班室是实验室对外联系的窗口,用于接待学生、联系实验、准备实验和接待外来人员等;仪器仓库用来存放和维修仪器仪表;办公室供全体实验室人员学习和办公之用,办公室人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原则上要求集中办公,不足3人的实验室可以不设专用办公室,但必须明确办公位置。辅助用房的设置应视实验室规模和有利于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而定。
第十三条 优先安排实验操作室,实验操作室容纳人数多,一般应安排在噪声低、干扰小的地方,并尽可能扩大单间用房面积,实验时保证生均不低于2平方米。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办公室应安排在通风及光线好的地方。
第十五条 为了减少外界对实验室的影响并充分发挥值班室的功能,应将其安排在实验室的主出入处。
第十六条 鉴于仪器仓库的工作性质,应将其安排在离实验操作室较近的地方。
第六章 实验室内部环境
第十七条 实验室所有用房内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墙角、墙根、橱柜顶部和底部、仪器罩布内等隐蔽处严禁堆放无关杂物。
第十八条 仪器仓库应以仪器存取方便、摆放整齐有序和有利于安全为原则。视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维修工作台和仪器柜架等仓库设施,严禁将仪器仓库当作杂物库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操作室的通风条件及桌面照明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房屋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完整无缺,墙面基本无脱落及污损,室内电路、水、气管道布局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实验用实验台、桌、椅、凳、柜无破损,仪器摆放整齐,面积较小的实验操作室原则上不放置仪器柜。
第二十二条 地面无尘土、积水、纸屑、香烟头等垃圾及生活用品,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等物。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要求的需配备相应的设施,对于化学和焊接等有特殊技术安全的实验操作室应配备防爆炸和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设施,做到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保持规定距离。
第二十四条 保持走廊畅通,实验室公用走廊除必要的鞋柜或值班台外,不允许放置其它物品。
第七章 实验室宣传与人文氛围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出入处以合理的方式,集中悬挂实验室规章制度,介绍实验室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每间房间需设置门牌,标注用房名称,有条件的和重要的实验操作室可以合理方式,介绍本实验室能开出的实验项目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验操作室内需对本室能开出的实验的安全与实验要点、大型仪器设备原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上墙明示。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应考虑本学科发展的技术前沿与本专业相关的杰出人物、学生实验成果及优秀作品等内容的展示。
第八章 实验室环境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为使实验室环境的日常维护工作落到实处,应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每位实验室人员承担固定场所的环境维护工作,每个房间须明确专职责任人。
第三十条 实验室环境工作的日常维护要制度化、常规化,各实验室要明确环境维护工作时间,保证每周至少打扫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验完毕后,实验指导老师应整理与实验有关的一切物品,清扫场地,始终保持整洁的实验环境。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必要时做好记录并向上级汇报。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作为实验室环境的负责人,应加强对实验室环境建设与维护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设备与实验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有害微生物、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用动物尸体及器官。
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研究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专业知识合理处置或优化实验教学模式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另一方面,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置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三、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及有害微生物的处置规定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要求的通风橱。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实验室废液,主要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实验室废液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柴油、机油等),另一类为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液、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将有毒、有害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废酸、碱液须中和后再行排放;重金属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应回收、保存,统一处置;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应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
3.废固
不得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废渣、废旧电池等),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收集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4.有害微生物
不得随意释放有害微生物(细菌、病毒等),须做灭活处理后安全释放。
四、实验用剧毒物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规定
1.实验用剧毒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药品由各实验室按规定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统一处置。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置。
3.实验后含剧毒物(如氰化物等)的残留物(液)必须进行无毒性处理,达标排放。
4.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统一处置。
五、实验用动物尸体及器官的处置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焚烧。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3.实验用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六、过期固体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将各类药品装箱,备好清单,统一存放、处置,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置。
七、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八、相关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弃物,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直至交环保部门认可的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弃物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九、国有资产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学院(所)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情况,负责联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
十、学院(所)须按规定填写《废弃物处置交接单》,并承担处置费用。
十一、对违反本细则,随意处置实验室废弃物的部门或当事人,学校将批评教育,直至追究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处分、罚款。
十二、学校其它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置,也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